資料處理中
不服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陳述意見
一.被通知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得以基準表各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繳納;如對本通知單不服舉發,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陳述。逾期陳述仍會依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
二.辦理方式:
1.郵遞紙本陳述意見:填妥違規陳述書,並檢附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掛號郵寄至各「應到案處所」辦理。
2.網路陳述意見:可利用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appeal)辦理,注意系統將寄認證信件至您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請點擊認證連結。
3.親洽各「應到案處所」違反強制險櫃台辦理。
4.若仍對於舉發機關回覆內容不服,請向該機關申請裁決書辦理訴願流程。
接獲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訴願
一.依據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即裁決書上註明之應到案處所)遞送,以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以投郵日。
二.應備文件:
1.訴願書:請依據訴願法第56條規定填妥,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若訴願人為法人請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委任書: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且應於最初訴願行為時,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委任書。代理人資格請參訴願法第33條。
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影本。
4.相關證明文件。
接獲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訴願決定書後,不服決定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一.訴願先行程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提起行政訴訟前,應按訴願法相關規定先行完成訴願程序。
二.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管轄法院可參訴願決定書附記。
三.應備文件:
1.行政訴訟起訴狀,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代理人委任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並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人資格請參行政訴訟法第49條。
3.相關證明文件(含訴願決定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