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主旨:公告受理有意願經營宜蘭縣及花蓮縣地區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提出申請。
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3條之1。
三、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辦法:詳「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受理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二、籌備期限:經獲評選核准之業者應於核准籌備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倘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本所展期1次,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三、經營期限:自核定開始營運日起試營運6個月;試營運期間無違反相關規定事項者,得經本所核定正式營運日起2年。
四、申請期限: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至6月27日止(郵戳為憑) 。
五、受理單位:
(一)宜蘭縣地區:宜蘭監理站(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9號)。
(二)花蓮縣地區: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