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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 點擊數:26763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  

    二、規費:新臺幣15元。

    三、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應持債權人同意書辦理補發。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 【過戶】汽機車如何辦理車輛過戶?
    • 點擊數:16526

    一、應備證件: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新舊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三)行車執照。
     (四)以新車主名義投保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含當年期之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1.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2.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
       3.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三)禁止異動或設定動產擔保,應先行撤銷或塗銷。
     (四)車主未滿十八歲應備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人身分證。
     (五)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詢問。

  • 【報廢】車輛已不堪使用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 點擊數:5902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號牌2面、拖車號牌1面、機車號牌1面(大型重機2面)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三)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 【過戶】車主死亡,如何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 點擊數:5729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繼承人身份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繼承證明(以下A、B二項擇一辦理)
        A、法院認證書。
        B、除戶證明連同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
     (三)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五)行車執照。
     (六)以新車主名義投保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三)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請參照一般過戶之內容。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 【報廢】車輛報廢後,車體如何處理及申請回收獎勵金?
    • 點擊數:4683

    一、廢車應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本所亦設有廢車回收櫃台。回收專線:0800-085-717。
    二、回收獎勵金之諮詢專線:02-2339-3251。

  • 行車執照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 點擊數:3995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三)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 汽車所有人名稱或地址變更,如何辦理變更?
    • 點擊數:3727

    一、應備證件: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幼童車、校車、救護車及營業車之車主名稱、地址變更,需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三)行車執照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五)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1.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2.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 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 點擊數:2941

    一、個人名義:A或B擇一

      A:車主親辦: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B)另檢附新、舊車主之第二證件(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正本)。

        (C)代辦人之身分證正本。

    二、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證明文件為影本,應檢附統一編號

        編配通知書影本。

      B:辦理人之身分證。

    三、公司、行號名義:

      A:最新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

        配之統一編號。證明文件為影本,應檢附最新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B:已歇業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洽商業單位)核發之撤銷、廢止、解散、歇業之證明或司法機關核發之相

        關證明及原負責人或繼承人或承受人或清算人之身分證、印章。

      C:辦理人之身分證。

    四、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

      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個人計程車行)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合作社計程車),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有效營

      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旅客責任保險。另加入合作社之計程車,其各項登記書應加蓋合作社印章。

    六、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 【報廢】車輛經以廢棄物拖吊或已由環保單位回收處理,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 點擊數:2777

    一、應備證件:
     (一)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號牌2面、拖車號牌1面、機車號牌1面(大型重機2面)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五)環保單位開具之證明文件。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應如何申請?
    • 點擊數:2101

    (一)應備證件:

       1、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規費:免費辦理。

    (三)請向全國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填寫申請書申請。

    (四)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只限自然人(個人)申請,公司行號或團體均不得辦理。

       2、申請人必須詳填住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登記申請。

       3、申請書可向各公路監理機關窗口索取或於各公路監理機關網站下載。

       4、自104年10月1日起採總歸戶作業新規定,車主名下汽、機車及駕駛執照同步異動登記,不需逐車申請。

       5、104年10月1日後民眾若未再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

         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持續保留不變。

       6、104年10月1日後若「有」 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

         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會被變更為新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7、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但未

         同時申請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保

         留空白欄位。

       8、104年10月1日後已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或駕照,若未同時申請增設或變

         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自動依前次申請之住

         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登記。

       9、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0、取消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亦需當事人提出申請,公路監理機關無法逕行取消。

       11、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原登記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行失效。

    (五)聯絡方式:

    1、電話:(02)26884366轉分機891,駕駛人管理科。

    2、傳真:(02)26764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