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規費:免費辦理。
(三)請向全國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填寫申請書申請。
(四)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只限自然人(個人)申請,公司行號或團體均不得辦理。
2、申請人必須詳填住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登記申請。
3、申請書可向各公路監理機關窗口索取或於各公路監理機關網站下載。
4、自104年10月1日起採總歸戶作業新規定,車主名下汽、機車及駕駛執照同步異動登記,不需逐車申請。
5、104年10月1日後民眾若未再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
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持續保留不變。
6、104年10月1日後若「有」 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
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會被變更為新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7、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但未
同時申請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保
留空白欄位。
8、104年10月1日後已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或駕照,若未同時申請增設或變
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自動依前次申請之住
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登記。
9、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0、取消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亦需當事人提出申請,公路監理機關無法逕行取消。
11、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原登記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行失效。
(五)聯絡方式:
1、電話:(02)26884366轉分機891,駕駛人管理科。
2、傳真:(02)26764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