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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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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2.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3.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2. 相關違規記點規定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