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主要駕駛人】制度,自1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及受理申請囉!!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分機105或114或104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08-04-12 08:39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修訂: 

一、目前汽車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可能因投保相關保險費用,財產使用管理或公司、法人或租賃車等相關因素,致有可能為不同人,而通行費及停車費如有欠費時,依現行實務,係以車主為對象通知,故本次修法係為將相關涉及駕駛行為之資訊得直接送予車輛實際駕駛人。

二、實施汽車駕駛人登錄規定,將使汽車所有人可以有多一種選擇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三、違規罰單的部分,仍需待未來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才會推動。 

四、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汽車辦理新領牌照及過戶或復駛等異動登記時,汽車所有人得申請登錄汽車主要駕駛人。

2.臨櫃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除應繳驗車主身分證正本外,另應同時繳驗主要駕駛人符合登記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正本。

3.可直接填寫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共2頁),傳真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管道尚有監理機關窗口臨櫃、通信、電子郵件與監理服務網。

4.透過「監理服務網」進行線上設定之路徑--監理服務網首頁/駕駛人/車輛歸戶/主要駕駛人設定。

5.汽車主要駕駛人如有變更時,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6.辦理汽車主要駕駛人變更,非屬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無需經監理機關檢驗。

7.汽車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申請時需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最新登記(變更)公文(含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全份及最新一期401表影本。 

五、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共2頁),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