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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幼童車、校車、學生交通車、救護車及營業車之行照,需按指定換補照日期辦理更換。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分機104或105或114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07-12-17 12:02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但自102年1月1日起,除「幼童車」、「校車」、「學生交通車」、「救護車」及「營業車」外,「自用車輛免換行照(免申請換發證照之車輛,其已領有之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 

換發行照時,請攜帶:

1.舊行車執照。

2.有效期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3.營業大客車除需攜帶上開文件外,另需加附具有效期之乘客險保險證。

4.規費200元。

5.辦理換發行照時,如已屆或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車輛檢驗,俟檢驗合格後再受理換照。

6.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換發行照時,舊行照如有遺失、損毀、字跡模糊不清或自行重寫塗改者、均應以「補發行照」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