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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運輸業務
申請人資格
  • 廠商貨主。
  • 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
受理單位
  • 運送行政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向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運送其他危險物品: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應備文件(1份)

一、首次申請:

  •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 安全資料表。
  •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申請內容申請文件主管機關
    申請行駛高速公路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資料表-1式2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載運環保署列管之第1-3類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號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號碼」、「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號碼」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載運事業用爆炸物事業用爆炸物配購運輸證(正本)事業用爆炸物配購運輸證(正本)
    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機構」、「處理端業者」、「清運機構」列管編號之文件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載運爆竹煙火主管機關核准函內政部及消防機關
    載運放射性物質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函及處理應變計畫書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

二、續領部分:

  • 承攬運送契約。
  • 車輛租借契約。
  • 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注意事項
  • 申請臨時通行證,請申請帳號密碼且採網路申辦。
  • 請先至臺北區監理所網站首頁點選檔案下載/本所各項表單下載/臨時通行證表單,下載列印「監理服務網非運輸業者臨時通行證系統帳號申請表」,填妥蓋印並檢附證件後寄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帳號密碼。
  • 憑帳號密碼,上監理服務網申請臨時通行證。
  • 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爆竹煙火除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經濟部所定有關事業用爆炸物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有關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內政部所定有關爆竹煙火管理之法令辦理,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檢附核准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 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四)之製造廠商或供應商、物品名稱、物品危害分類須與運送計畫書相符,製表日期有效年限為3年(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第1項),製表單位或供應商、製表人須蓋章,持影本申請者加蓋申請廠商大小章及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
  • 曳引車與半拖車分屬不同公司者,應檢附車輛租借契約書。
  • 環保機關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單次(多次)運送聯單,載運車輛、起迄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 經濟部礦物局核准之事業用爆炸物運輸(配購)證,起訖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 全拖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依據「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4 款)
  • 除載運毒性氣體高速公路局公告行駛高速公路時限定6-18時行駛外,載運其他危險物品者,24小時均可行駛。
  • 加油站業者不得申請臨時通行證。(汽柴油批發業得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
  • ISO TANK槽體貨櫃屬貨櫃,應以貨櫃架式半拖車申請。
  • 載運車輛為罐槽體時,應檢附槽體檢驗合格證明,駕駛人之危物訓練證種類應為罐槽車。
  • 貨主自用車載運危險物品,應檢附載運自家公司危險物品切結書。
  • 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逾60公斤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4項已有明文。
  • 一般危險物品、不須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案可申請續發。
  • 前案已續發之臨時通行證,如有遺失,應申請補發或重新申請,不得重複續發。
  • 臨時通行證續發之申請日距首發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超過 3年,並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屆期後應重新申請(首次申請)。
  • 因「省道台9丁線大貨車行駛公告禁行路段」設有科技執法系統取締非允許通行車輛,核發行經該路段之臨時通行證時,須函知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俾利該分局即時更新核准通行名單。
  • 依申請者提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准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聯單」載明核准起運日期,核發臨時通行證效期最長不超過 3個月為原則。
  • 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115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