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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筆試得以口試代替,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現行本所遇有民眾參加駕照考試,有手語翻譯需求者,可請應考人先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網址: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39)再來電至本所安排考試時間。當天考試時間,請公正第三方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佩戴識別證,協助應考人進行筆路試手語翻譯服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筆試得以口試代替,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現行本所遇有民眾參加駕照考試,有手語翻譯需求者,可請應考人先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手語翻譯服務
(網址: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39)再來電至本所安排考試時間。
當天考試時間,請公正第三方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佩戴識別證,協助應考人進行筆路試手語翻譯服務。
於行車執照「車身式樣及附加配備」欄位加註「輪椅區自 輪椅升降」文字。
可以,輪椅區旁得改裝面向側方之座椅,但安全帶及座椅材質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
設置輪椅區非營業小客車係指個人自行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並不包括復康巴士、社福團體、醫療照護機構等供不特定人員搭乘之輪椅區車輛。
於行車執照「車身式樣及附加配備」欄位加註「輪椅區 輪椅升降」文字。
申請設置輪椅區者,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變更迴轉式座椅者,應符合「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並應繳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報告影本並加蓋公司章、檢驗合格紀錄表及汽車設備變更經合法業者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註明車號),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於行車執照「車身式樣及附加記備」欄位加註「輪椅區 活動坡道」文字。
會依照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出具之審驗合格報告與檢驗合格記錄表資料來確認廠牌、各部位規格。